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处罚公示 > 正文内容

长治市妇幼保健院

2026-01-04 来源: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长治市妇幼保健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4040040627022XR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1214040040627022XR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宋雯霞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40***********006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长卫罚〔2025〕1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第三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长治市妇幼保健院使用后的软式内镜使用的邻苯二甲醛消毒液未开展染菌量监测和未对使用中的4#纤支镜进行消毒质量的生物学监测,存在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声誉罚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24

公示截止期:

2028/12/24

处罚机关: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40001234082X6

数据来源单位:

长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治市卫生监督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40400770140405A

备注: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54206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51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92号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