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等相关规定依据,及市编委会《关于印发长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治市卫生监督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中医服务、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血液安全和消毒管理等卫生健康领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委托长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治市卫生监督所)行使。
委托期限: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9年10月13日止
委托机关: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旭琴
受委托组织:长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治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原超普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